YULING88 发表于 2024-5-22 03:56:17

郑爽再被起诉,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郑爽又上热搜!

天眼查App显示,近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新增一则立案信息,被告方之一为郑爽,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公开信息显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

据悉,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为郑爽未播影视剧《翡翠恋人》出品方之一。涉诉关系显示,该公司曾因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郑爽,郑爽因该案被执行9050万元。今年3月,郑爽因该案被限制高消费及冻结股权。同时,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列为终本案件。

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

据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23年9月26日报道,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资本抛弃后,演员郑爽还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获知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16年1月13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同日,该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至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郑爽被海宁东开之星告上法庭后,2021年12月16日,松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郑爽返还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7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更新被执行人信息,郑爽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050万元。随后,相关话题也冲上微博热搜。

半个月之后,郑爽再因被法院公告而冲上热搜。天眼查显示,因郑爽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郑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今年3月7日,郑爽被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法院查明郑爽《倩女幽魂》片酬1.5625亿元

今年2月底,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周某1与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简称:羊群工作室)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决书公开。

据悉,该工作室为郑爽投资的公司。

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周某3系电视剧《倩女幽魂》的制片人,通过周某1认识了郑爽一方。其后,周某3代表《倩女幽魂》摄制组与周某1签订制片人聘用协议,周某1的酬金为100万元。

本案中,羊群工作室向周某1指定的公司转账750万元,周某1扣留了其中的650万元。周某1主张扣留的650万元为其居间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就周某1扣留的650万元羊群工作室已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清偿,故周某1的扣款行为与羊群工作室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一审查明事实,郑某一方实际收取的片酬约为1.5625亿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周某1退还羊群工作室演出费用650万元及利息。周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下半数企业已注销

目前郑爽名下共关联10家企业,其中5家为存续状态,包括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噶咕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

此前,郑爽通过“阴阳合同”进行偷逃税的传闻,引发巨大关注。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罚决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郑爽再被起诉,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