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打人女司机被执行拘留,律师解读
最新消息,路虎打人女司机,已被执行拘留,这也意味着本案转入刑事程序的可能性十分渺茫。https://p0.ssl.img.360kuai.com/dmfd/__60/t11fd4c33016ad7fb9d4c733b60.webp
我之前说过,通过“寻衅滋事”追究刑责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要么是之前打过人,留有案底,符合“多次打人”的情况;
要么是引发众人围观、交通拥堵,符合“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
可能还有人问,网络空间不是也属于公共场所吗?引发全网声讨,不算扰乱公共秩序吗?
那么根据法工委的解释,要根据“起哄闹事时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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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不是每一桩案件都会被拍下来传上网。将舆论热度作为定案依据,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极易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公。
可能有人说,司法解释不是还有个“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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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很少启动,否则自由裁量权过度下放,导致刑罚权无序扩张,“寻衅滋事口袋化”的现象只会更加严重。
还有人说,可她打的是退役军人,入伍保家卫国,退伍遵纪守法,屈辱被打,也不能加重处罚吗?
某些职业和身份,在道德上我们可以给予光环和优待,但法律必须一视同仁。
医生、法官、退伍军人挨打要严惩,难道农民、乞丐、外卖小哥,挨打就可以轻纵吗?那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因此,道德上我们可以加倍谴责,但法律却无法区别对待。
说这些不是为了给这女的开脱,只是为了澄清法律在这种问题上的无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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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想引出我的观点: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正当防卫”条款。
其实去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大修的时候,就有委员提了这个建议,要求增加“对于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内容,防止出现“壮汉被打不敢还手”的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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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之称,50%以上的治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很多理论其实可以通用。
那么去年3月,最高法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伤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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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条完全可以无缝衔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毕竟二者只有暴力程度上的区别,在纠纷起因和主观意图上一模一样,而后者才是普通人最在意的。
如果允许适度还击,不被定性“互殴”,那么一来可以减轻受害者所受伤害;二来可以打击打人者嚣张气焰;三来也更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感——毕竟对大多数人来说,事发时适度还手,远比事后拘留对方来得解气痛快。
这才是大家心中真正的“善恶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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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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