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KTV有偿陪侍,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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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8 | 回复0 | 2024-5-11 14: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俄罗斯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构成什么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三起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2022年2月至10月,枣阳市汉城商业街某商务音乐吧经营者解某某与店长刘某等人,为提高KTV营业效益,明知高某某(女,时年17岁)、王某某(女,时年16岁)、杜某某(女,时年16岁)、张某某(女,时年13岁)等人为未成年女性,仍组织其在该音乐吧中进行有偿陪侍,并按照150元/小时进行收费,从中提成 30元/小时,并有组织地对未成年陪侍女进行管理、考勤等,以获取非法利益。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刘某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3年6月份以来,金某某伙同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位于枣阳市汉城XXKTV和XY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按照分工,由金某某、杨某某担任XXKTV和XYKTV负责人,葛某某担任XXKTV和XYKTV行政总监,下设四个部门,分别由周某某、丁某某、王某等人担任部长、副部长,以协助丁某某、杨某某、葛某某管理各部门的有偿陪侍未成年人。

KTV开业后,他们先后招募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枣阳法院经审理后,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三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伙同高某某、杨某租赁王某某的房屋用来经营“枣阳市某音乐会所”,且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根据分工,毛某某担任该音乐会所的店长,高某某担任营销部的负责人,郭某某担任招聘部的负责人,杨某担任该音乐会所楼面的负责人。

为了提高音乐会所的营利,毛某某组织郭某某、高某某、杨某等人招用未成年女性到该音乐会所内进行有偿陪侍。

其中,郭某某负责组织招聘人员在58同城上下载未成年女性求职者的简历,以薪水高、工作轻松为由进行招聘;后由高某某对招录的未成年女性进行陪侍培训及考勤管理;杨某通过他人介绍等方式招用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毛某某负责店内所有人员的工资发放。

通过上述方式,该音乐会所营业期间,先后招聘李某某(女,时年17岁)、杨某(女,时年16岁)、朱某某(女,时年16岁)、叶某某(女,时年13岁)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该会所内进行有偿陪侍。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均处罚金。

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三起刑案中,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作为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作为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同时,作为消费者,在外出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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